法官以夫妻名义处理存款。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于要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只检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转移对方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以一方的名义存在,而另一方,尤其是一些整天忙于事业的男性,往往不知道家里的积蓄存在哪家银行,甚至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防止财产漏分,离婚协议中还需要明确共同存款的金额,以及以谁的名义存入哪家银行。
如果支付义务人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并根据离婚协议记录的存款信息及时查明存款的支取情况和资金去向。
如果能从明细中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不仅仅是账户余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