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付账款人账金额的确定,应付账款一般按实际应付金额入账,如果购货条件包括一定的现金折扣,其人账金额从理论上可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入账。按照总价法,应付账款按发票上记载的应付金额的总值入账,如果在折扣期限内付清货款而享受现金折扣,则应作为理财收益照净价法,应付账款应按发票金额扣除*5折扣后的净值人账,超过折扣付款期而丧失的购货折扣,则作为理财费用。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应付账款应采用“总价法”入账。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