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地役权人的权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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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役权人的义务是选择最小损害的方式使用供役地,并修复损害并补偿;对修建的设施要维修并允许供役地使用。地役权人的权利分为积极权利(占有和非占有)和消极权利(限制或禁止行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供役地人权益,给予适当补偿。不当行使权利或缺乏注意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地役权人的义务和权利应遵守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分类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
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
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
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关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涉及两个方面内容,地役权的权利也是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的地役权,还有一种就是积极的地役权,不管怎样,都应该要遵守规定。
延伸阅读
结语: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使用供役地,并在行使地役权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此外,地役权人应注意维修设施,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前者包括占有状态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权,后者为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行为。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权益,避免损害,并按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无论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应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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