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中的
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智力残疾中的
三、四级。二、重度残疾人包括: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2、听力残疾中的一级;3、言语残疾中的一级;4、肢体残疾中的一级;5、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