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可以包括强迫进行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0条第5款增设了性交的定义:称性交者,一、是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但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中,除阴道性交外的强迫他人口交、肛交、手淫等行为仅受强制猥亵罪惩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