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满离婚一审判决可以提起离婚上诉。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果在一审案卷及宣判和送达笔录中,均未有任何上述法定必须告知事项的记载和说明,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宣告和告知上诉人在该院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这是一审法院最容易忽略的程序。我们在上诉时一定要注意此程序违法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