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全解彭怀文
为鼓励自然人和企业等支持公益与慈善事业,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或企业等进行公益慈善的行为进行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益慈善捐赠途径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规定,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具体分工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负责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纳税人在需要进行公益捐赠扣除时只要查询最近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告就行了,此处就不再占用大量篇幅来列举具有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名单,而且名单也是动态的。
因此,公益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直接向受助对象捐赠或通过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扣除比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个人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为30%或100%。
鉴于篇幅限制,涉及到30%或100%扣除的规定,本公号在今天另文专门推送。
四、扣除金额的确定根据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个人可自主决定公益扣除的所得项目及其顺序根据99号公告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六、扣除时间和时点规定(一)扣除时间:捐赠当年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益捐赠支出属于上述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只能在捐赠发生的当年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慈善法》第七十六条只是明确规定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公益捐赠限额扣除时,超出当年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套用到个人所得税上来。
(二)扣除时点的规定根据99号公告规定,对捐赠扣除时点归纳总结如下:
根据9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表-2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上述规定追补扣除。
七、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问题(一)个体工商户99号公告第六条(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结合99号公告其他条款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经营所得申报表填表说明等规定,笔者对该规定理解如下:
1.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只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中进行税前扣除,不能在个人的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项目中扣除;
2.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中扣除,但是应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捐赠支出合并,合计扣除不能超出限额。
由于财税部门目前暂时没有明确解读和规定,笔者的理解仅供读者参考,需要关注财税部门关于该问题的动态并以权威部门解读或规定为准。
对于上述理解,归纳总结如下表-3:
(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99号公告第六条(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对于这一条规定,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1.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义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企业分配前不能扣除,按比例分配利润的同时也按比例分配公益捐赠支出;
2.从企业分配的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以个人名义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再从企业分配的经营所得(利润)中进行扣除,合计扣除不能超出限额;
3.以企业名义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能转移至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扣除,只能在从企业分配的经营所得中扣除。
同样,由于财税部门目前暂时没有明确解读和规定,笔者的理解仅供读者参考,需要关注财税部门关于该问题的动态并以权威部门解读或规定为准。
对于上述理解,归纳总结如下表-4:
(三)核定征收不可扣除99号公告第六条(四)款规定,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八、非居民个人捐赠扣除的规定根据99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发生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可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居民个人在分类所得追补扣除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非居民个人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所以发生捐赠支出当月可以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扣除。另外,经营所得年度汇算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所以非居民个人捐赠支出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经营所得税预缴时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九、捐赠凭据的规定(一)合规的捐赠票据才能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取得捐赠票据的时限99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捐赠扣除凭据99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四)捐赠票据留存时限99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