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类
一般来说,信用证是比较稳妥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也门银行操作的不规范,有时也会出现问题。如,银行与客户勾结,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放单,致使我企业发运了货物却收不到货款,这类案件的标的往往都在百万美元以上。有时,银行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尽管单证相符,却以也商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法院冻结了该批货物等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付货款,或者要求中国企业降价销售,从而谋得更大的利益。出现问题较多的是也门伊斯兰投资发展银行和萨巴伊斯兰银行。伊斯兰银行有独特的经营模式,在从事金融业务的同时,也从事商品买卖。在很多交易中,银行是真正的买家,银行给商人提供购货的资金,待商人把进口的货物全部销售后,把本金外加进口货物价值的10%返还给银行。有时,这样的过程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由于银行与商人存在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银行竟会违反关于信用证的国际统一惯例、甚至不惜损坏自己的声誉,与客户勾结共同欺诈我企业。
2、产品质量类
我处接到多起也商投诉中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主要有:进口的节能灯型号尺寸及电源插头与样品不符、完全无法使用;进口部分医疗设备和非医疗设备货物短缺;进口拖鞋与样品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口彩色喷绘机以旧充新,根本无法正常工作;进口的豆类与样品不符,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等等。这些贸易纠纷案件,金额都不大,大体都是价值几万美元。经我处人员现场勘验,证实也商所述基本属实,确是我方的责任。涉及的中国企业来自广东、浙江、上海、福建等地缺乏实力的民营企业,以广东省居多。
3、售后服务类
今年初,我处连续接到两起也商投诉我企业案件,涉及的全部是浙江的民营企业。两案在合同中均约定当机器到达也方工厂时,中方派遣工程师到也门操作和调试机器,买方承担旅费和食宿费。然而,在两案中,三个工程师在设备尚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私自决定回国,与也方不辞而别,且两家企业事先、事中均未与我处沟通情况,也商直接向我大使求助,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被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4、代理类
根据也门法律规定,凡进入也门的外国商品,须与也门当地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尤其是医药、机械、电子、机电、设备等需要对销售产品进行售后服务的商品,外国出口公司必须在也门指定代理商。在也门工贸部备案登记的代理协议,每三年将自动更新延期。代理关系一旦确定,便不得解除,除非代理双方均同意解除或也门法院判定终止代理关系。由于我企业资信调查等工作不到位,有的规模很小的也门公司能拿到多家中国大企业的代理权,更有典型的居然能做十家以上中国公司的代理。受其经济实力的限制,也公司取得代理后无法很好地开拓市场,致使我产品销路受阻。这时,我公司又无法与其它有实力的公司合作。欲取消代理时,肯定会受到也方百般阻挠,不可避免地陷入纠纷之中。在代理方面的纠纷很多,已影响到我商品的对也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