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手续;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