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低速货车的报废年限为9年,微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5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