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就同一事由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变更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_x000D_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x000D_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