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起诉是可以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企业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有可能对申报的债权存在异议,此时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
不服破产债权申报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职工对债权申报清单有异议如何处理
职工对债权申报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保障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有异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的数额或性质有异议,或者对破产管理人未在债权表上记载自己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债权。未规定这时谁应当是被告,从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及债权表的编制者来看,应以债务人及破产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二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因为他人债权的记载也会直接影响到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异议是很可能发生的,从法理上来说,异议人与受异议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使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即代位行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破产法应赋予债权人这种特别的诉权。异议债权人起诉时,应以受异议的债权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赋予受异议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核准债权的申请权,由法院对受异议的破产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等进行核准。这种申请核准的程序显然无被申请人。对该核准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破产债权核准异议之诉,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或者认可或变更破产债权核准。这种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属于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