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医疗纠纷没有证据怎么收集证据
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二、发生医疗纠纷时应怎么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1.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3.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4.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三、术后首次病程的要求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第十八项之规定,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需要注意的是,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术后即时完成,而手术记录只需要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