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子女放弃继承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为此,可以放弃财产的继承,但不得以放弃继承为条件,而拒绝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一、离婚孩子有义务赡养另一方吗
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父母即使离婚后也需要赡养孩子: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更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2、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用品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
3、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
4、因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然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抚养、赡养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并非说这两个权利是必然相对应的,子女在成年后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做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条件;
5、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借款人的子女有负债权吗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3)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4)其它生前合法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以限定在父母遗产范围内清偿和与子女主张继承权相联的原则,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权,则不偿还债务,主张继承权则连同债务一并继承。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应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儿子没有替父亲还债的义务。
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赡养义务是不能转让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主体必须是“子女”,赡养义务不能转移给其他人。之所以作出如此的规定,是由于子女与父母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亲情,是其他人所代替不了的。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是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