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案例一:
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宁检刑不诉〔2021〕9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BE1****别克轿车在宁海县跃龙街道名仁国际KTV门口,遇到被害人谭某某,谭某某喝醉酒坐在马路边上要呕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递给她几张纸巾后便提出送谭某某回家,谭某某随即坐上其所驾驶的别克车。之后,在车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谭某某的胸部3、4下,在摸胸的过程中,谭某某抓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手并扯开不让其摸,并对其说“你不要这样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继续对谭某某进行摸胸强制猥亵。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对谭某某进行了摸大腿根等猥亵行为。当日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老范黄牛面馆门口附近将谭某某强行拉下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谭某某指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对其性侵的行为,但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不承认对谭某某性侵的犯罪事实。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害人谭某某陈述其被性侵的内容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猥亵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同时也不能排除双方存在交易的可能,宁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不起诉苏决定书》
简要案情:
丹江口市公安局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初,在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精剪**店2楼房间内,被害人按摩师马某某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肚子按摩时,王明采取用手抚摸、生殖器蹭马某某隐私部位等方式猥亵马某某。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在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精剪**店2楼**居房间内,被害人按摩师马某某在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腹部按摩时,王某某采取用手抚摸马某某腿部、臀部、裆部、胸部,用嘴亲吻其面部、颈部、胸部,用生殖器蹭等方式猥亵马某某。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拒绝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
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马某某,王某某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马某某的证据存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