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在工伤保险方面,全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在生育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0.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