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期间的工资,以往都是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的,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来发放流产期间的工资的,换句话说就是,流产期间不工作也是有工资领的,并且这个工资发放是有对应的时间计算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如果怀孕不满4个月而发生流产的,享有15天的产假;如果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那么将享有42天的产假,这就是女职员计算产假期间的工资所对应的时间。但是现在流产期间的工资一般不以正常的工资的形式发放,而是采取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生育津贴是法律对生育的女职工而给予的生活补助,所以在产假期间不工作也是有工资领的,只不过以往一般都是由单位直接发放,而现在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
虽然生育保险是法律强制单位必须为女职工购买的强制险,在女职工将来婚配怀孕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虽然生育保险是强制险,也不排除有些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虽然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处享受生育津贴,而不购买生育保险的责任就转移到单位上来了,也就是由单位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给女职员,当然,生育津贴是有一定限度的,具体给付多少,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经济地区的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一般情况下,女职员流产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除非发放的津贴没有达到正常工资的情况下,也就是由差额时,单位才承担差额部分的工资发放,相反,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正常工资的情况下,单位也是没有权利截留的,如果单位对于女职工流产期间的工资不发放或者发生截留现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对于流产期间所产生的住院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法律对女职工生育的特别保护,如果单位为女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那么这一部分费用,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那么对这一部分费用则由单位来承担。
所以对于女职工应认识到怀孕期间也是可以在享受产假的同时有工资领的,不因用人单位的拒绝而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