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事后抢劫的情形。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
3、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