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退休老师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多少钱
1、退休教师去世的丧葬费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需要结合当事人在世的实际工资来进行确定。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湖南省《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丧葬费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由单位到退干办办理核减工资手续——丧葬费由单位将申请报告以及所有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资表)送交退干办审核——送交局领导审批——通知单位。
2、办理丧葬费审批手续所需材料:
(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
(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
3、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的条件:
(1)遗属年满50周岁且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及无社保;
(2)遗属还在就学中。
4、审批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所需材料:
(1)三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遗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遗属所在社区证明(证明去世人员与遗属关系,且遗属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社保,除夫妻外,其他遗属关系如父子等还需证明有几个兄弟姐妹)或遗属所在学校就学证明。
三、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湖南省《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