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女性申请宅基地,如果女儿如果符合申请条件,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既要达到宅基地申请条件中的七种表现形式,完成申请程序。但是,通常情况下,我国被登记的宅基地均为男性为主。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三、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四、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五、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六、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法律规定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