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特权,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债权担保的形式都有哪些
债权担保的形式有:
1、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不转让对特定物品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将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押交付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押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和费用;
4、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或履行前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
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留置物,优先从所得价款中清偿。留置权人有权优先赔偿留置物。
二、留置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留置人是指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主要指代留置物的所有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从属性是什么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