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即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