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保证人的主体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
一、关于保证人资格的法律规定
关于保证人想要有保证资格,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保证人与本案无关。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保证人在当地有永久居留权和永久居留权。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余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担保人。
二、不可以抵押的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配偶不签字担保是否是有效的
配偶不签字担保有效。进行担保时,如果配偶不签字,而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算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担保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