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免责的情况有:1、紧急情况下采取医学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2、因为特殊体质导致医疗意外,如青霉素过敏;3、超过如今的医疗水平;4、没有过错而造成血液感染;5、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6、不可抗力免责;7、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8、尽力应尽义务导致不良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