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如果订婚后给的彩礼钱一般都是给女方的父母。因为彩礼一般都是一个地方的传统习俗。作为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大都是上是按传统习俗来进行的,但有的人也不进行订婚这一项,也就不存在给彩礼了。所以对于是否给彩礼,应该给谁也是根据双方家庭和协商和自愿进行的。
彩礼一般是给女方父母的,男女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男方根据当地习俗,在婚前给予女方家一定的财物(财物一般包括现金、首饰、房子、车子等)作为结婚的诚意。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给付彩礼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具有以结婚为条件的目的。订立婚约,接受彩礼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在多数地区普遍存在。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具体到现实生活中,一般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大多数都是由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的。做为女方往往没有实际支配权和实际支付的能力,具体到彩礼到谁应该给谁的问题,往往是两家人一起商量后的结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哪一方必须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