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备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2013年7月1日起首次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3)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4)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非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并且在我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需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
表1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表
如实填写,收原件
纸质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材料。(可选)
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且选择我市为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地的人员,须提供。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纸质
户口簿
1、核查原件,收取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2、属于非在我市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须提供。
纸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需提供,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纸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需提供,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纸质
参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纸质
三、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前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四、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收材料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理。
表1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为方便群众,将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19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4室
逢工作日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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