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基层案件查办力量薄弱。目前乡镇纪委设纪委委员3人,纪委书记1人,委员2人。纪委书记身兼多职现象较为普遍,分管有计划生育、综治维稳等工作,并负责包片驻村相关工作。两名纪委委员,一名是组织纪检宣传员兼任,以负责乡镇组织党建工作为主;一名是副乡镇长兼任,以经济工作为主。这种状况导致乡镇纪检干部不能专职,没有更多精力抓主业,致使乡镇对信访件无法初核调查,而且成案率较低,多数信访件由县纪委直接办理。加之办案无场所、无设备、无后勤保障,以致于不能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去办案,对办案工作造成了影响,使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了结。
基层纪检干部业务不熟。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由于乡镇纪检干部学习培训较少,业务知识欠缺,对纪检监察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和水平低下,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造成办案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不能够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比如在初核调查报告撰写时,被反映人基本情况有年龄没有出生年月,是中共党员但没有入党时间;还有初核报告建议直接给予什么处分等等。这些问题致使乡镇纪委案件查办质量不高,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诬告和无理取闹问题严重。在基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可能使个别同志或者群众不满意,就会找一些子虚乌有的事情,借他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实名向上级纪委举报,而且反映问题多,线索表现具体,性质比较严重,看起来都是实名举报领导批转均为要结果件。针对这类信件,各级纪委领导都非常重视,必须优先办理,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初核,但事实上这类信访件经过初核发现反映问题不实,而且举报人不存在或者是根本没有举报的问题。造成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耗去了许多精力和时间,结果都是失实的,成案率非常低。
没有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由于基层党委政府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任何工作如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加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缺位、错位、失位问题。致使纪检监察机关包揽一切、无所不管, 事事牵头,样样主抓 ,实际上往往是 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没有更多精力抓主业。
少数干部思想上不够坚定。在工作上,纪检监察机关编制相对较少,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 栽刺不栽花 , 出力不讨好 。特别是在基层案件查办时,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而且都是些熟人。在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待遇也不高,同政法干部相比差距较大;在政治方面,得不到很好体现,干部交流速度慢,交流机会少;在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辛苦、生活清苦,承受着较大社会压力和精神压力。致使干部思想不够稳定、畏难情绪有所抬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