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人员还应携带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可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
3、双方已起草协议书。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性别、职业、地址、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状况、所有权、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护、处罚原则等。
一般来说,双方的签名和合同日期是空缺的。公证员审查修改协议后,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