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律师回答

律师解答:

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法律解析: 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3、用人单...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律师解答: 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比如不能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工作人员在夜间劳动或者延长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查看全文

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律师解答: 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为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系列保障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产假,即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后有权休息一段时间,由企业支付工资。此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产假还可以提...查看全文

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法律解析: 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为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系列保障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产假,即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后有权休息一段时间,由企业支付工资。此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产假还可以提...查看全文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法律解析: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标准?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查看全文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

律师解答: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是什么?

法律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标准?

律师解答: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标准?

法律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查看全文

海南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于女职工来说,在工作怀孕的话是可以有产假可以休息,在产假的期间依然有工资收入,可以弥补自己没有工作这几个月在生活上面的麻烦。很多人对于产假的法律规定都好奇,下面网小编为你介绍海南省产假新规定。 2022海南省产假新规定是什么 ...查看全文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怎样的特别标准?

律师解答: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标准呢?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查看全文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由谁颁布实施

律师解答: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规定从女职工特殊的身体构造和生理需求出发,规定了在劳动、保险、休息等方面需要特别保障的措施,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查看全文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由谁颁布实施

法律解析: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规定从女职工特殊的身体构造和生理需求出发,规定了在劳动、保险、休息等方面需要特别保障的措施,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标准自哪年实施?

律师解答: 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女职工...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解析: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查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