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3.使用国有农用地;
4.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那么具体农用地转用的审批部门是哪里呢?
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农用地转用,指的是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