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过接受文件来接管公司。开始清算的向清算组移交的内容如下: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