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能否实现?

律师回答
摘要:监外执行期间可以减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悔改或立功,可减刑。重大立功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不得少于十年(无期徒刑)。有期、无期从减刑日起算,其他从原判决日起算。
监外执行期间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延伸阅读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挑战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涉及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挑战。在法律层面上,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被赋予了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案的差异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严格,包括犯罪性质、刑期、个人行为表现等方面的考量。这需要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决策,确保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监外执行的实施需要配套的监管和支持体系。监管部门需要确保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能够遵守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提供帮助和支持,为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再教育提供条件和机会。
此外,舆论和公众意见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因素。对于某些重大犯罪案件或有争议的个案,公众的关注和质疑可能会对监外执行产生压力和影响。因此,相关机构需要积极沟通,增加透明度,以减少误解和争议。
总的来说,暂予监外执行既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措施,也是实际操作中的一项挑战。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效的操作机制和公众的理解支持,才能实现监外执行的目标,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宁作出贡献。
结语:监外执行期间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十年。监外执行是一项复杂挑战,需要严格评估、配套监管和社会支持。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效的操作机制和公众理解支持是实现监外执行目标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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