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物业服务纠纷案反诉状
(本诉被告):xx,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xx市xx区xx路x号x幢x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路xx号楼,法定代表人:xx。
反诉请求:
1、判令撤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xx元。
3、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公共照明费合计人民币xx元。
4、判令被反诉人退还无故扣押的反诉人的装修押金人民币xx元。
5、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