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和开除的界限在哪里?

律师回答
摘要:辞退和开除在类别、审批时效、适用对象、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辞退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事求是、防止滥用职权和矛盾激化。
一、关于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
1、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
2、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的职工。违纪辞退则适用于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
3、实施程序不同。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企业辞退的原则
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予以辞退。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是需要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情况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员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法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开除或者辞退处理的,具体的适用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的解除合同原因来进行认定。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以上内容,总结如下:区分辞退和开除的主要标准在于类别、审批时效、适用对象及条件、实施程序等方面的不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及时纠正不当辞退和领导滥用职权的情况。在辞退后,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并按照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劳动纪律或法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开除或辞退处理。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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