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有认购和认缴两个阶段,认缴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如果认缴期到了但投资者无力履行认缴义务,则其认缴的股份作废,已缴纳的认缴款项应当全部退还。同时,投资者无力认缴也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财务的困境,增加债务压力,甚至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如果公司无法克服这种困境,可能会面临破产清算等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无力认缴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同时也可能被责令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认缴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刑事或民事诉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认缴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权益登记日前认缴的股份可以变更,未登记的不得变更。投资者未依约履行认缴义务的,其认缴的股份作废,已缴纳的认缴款项应当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