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一、涉外婚姻的管辖有哪些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如何的
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运输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自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怎么去确定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的确定是: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同时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