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进行,任何默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免责的;
4、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免责可以部分免责,也可以全部免责。对于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法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