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意见的,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是否变更,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