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句话:违反本法规第某条某款某项,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于某元罚款或非法所得的某倍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某元罚款等。所以准确理解和计算非法所得对行政处罚案件具有深刻意义。那么什么是非法所得呢?《行政处罚法》是这样规章的: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非法所得的概念我们基本清楚了就是行为人非法经营所获得利益,但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同,对非法所得与罚款的处置方法有三种不同情况:
1、是比较普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某元或某倍的罚款。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章的(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可以选其一,也可以并罚。如:《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章等。(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某些法规没有规章没收非法所得,只规章了罚款处罚,本着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章不可为”的法律原则,不应对其做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如:《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规章的那样。(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兴、出租、出借、转让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