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等。3.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所支出的费用。4.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而负下的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