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担保人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