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被告提出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对有关诉讼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民事诉讼上前一种合并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后一种合并时诉讼客体的合并。无论哪一种合并在诉讼管辖上又叫合并管辖。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中只有一个诉,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需将几个诉合并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一起审理,这便是诉的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被告提出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对有关诉讼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