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土地使用权变更税:一、出让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土地增值税;4、企业所得税;5、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2、印花税;3、契税
土地使用权变更税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变更征收的一种赋税,这也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律认可的一个发面,只有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税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才能取得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税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种,对土地变更进行征税也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律图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能够给出相关的法律帮助,有利于双方更好的缴纳变更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