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诉讼离婚中必须经过一项程序,也就是离婚调解程序。离婚调解是为了防止双方冲动离婚,也为了让双方更好地达成,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致合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会下达传票,要求夫妻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到场。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调解的具体时间,司法实务中,离婚调解既可以是在开庭前开展,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因此,离婚起诉之后,在开庭前就可以开展离婚调解工作。同时,在离婚调解中,法官都会以调和为重点。但是,法官同时会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能调解和好的,就可以继续离婚诉讼程序。这时候双方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领取判决书,结束已经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