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入股是否违法
贷款入股违法。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利息
(一)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
(二)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
(三)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一)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四)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