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可以提起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2、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6、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8、遇到突发事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对于离职人员,只要符合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就有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当事人不是农民工,公积金只能封存或其他使用,不能提取现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