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营场所未明示、告知开瓶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方才告知;二是经营场所已明示、告知。
但是第二种情形,两部门均表示,目前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但是,如果消费者遇到不合理收取开瓶费情况,仍可以向工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律师表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有出现这些规定,将一律视为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近日确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