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对一审的影响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劳动争议的证据提供有哪些
1、非合同关系证据
根据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合同关系证据
另外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处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涉及到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均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范围内的证据,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