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员工薪资三十天发放,是否违法是需看是否属于恶意拖欠,如果单位营业困难,还或者是其他原因非单位可以拖欠员工薪资的是可以根据地方法律规章最多延迟三十天发放薪资的。依据《薪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章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章》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章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薪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薪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拖欠薪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员工薪资的行为,超过《**省薪资支付规章》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的行为。
劳动部《对〈薪资支付暂行规章〉有关问题的补充规章》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章:“‘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章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薪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薪资均为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