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2、因支付加班薪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章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薪资的现象,吕科长表示,“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薪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薪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